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2016年1月7日外文学院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复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复委〔201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外文学院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对学院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建议:(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学院与学院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绩效奖励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二)教职工福利制度、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规章制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代会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事先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认真选举好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学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保证适当的比例。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程序对其进行撤免:(一)本人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二)连续两年缺席教代会全体会议或大会集体活动的;(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届教代会代表职责的。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离退休或因各种缘故离开学院,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因各种原因造成学院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可按程序进行补选。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六)因履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处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规定设置教代会正式、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可以参加教代会相关活动,但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的职责是:(一)全体会议(简称“大会”)期间,负责协助审核代表名单,组织讨论,收集代表提案等工作;(二)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教代会代表,及时征询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相关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届期与学院党委届期相同,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立学院教代会制度时,须经学校工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在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工作,行使教代会职权。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与教代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可以列席工代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是教代会的建制主体,学院教代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换届大会期间各项工作,以后各次会议均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召集。主席团由学院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院教代会换届工作经学院党政工共同研究,认真筹备,在大会召开2周前,应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在闭会之后的10天内,应将会议有关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2/3以上出席。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提交学院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7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并由学院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意见和建议,报学院相关部门。学院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和学院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全体会议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或调整大会主席团成员,通过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议程主要为:(一)学院主要行政领导作工作报告;(二)分管领导作财务工作等专题报告;(三)党政领导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与会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四)工会主席作教代会工作报告(含工会工作及财务报告);(五)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六)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七)其他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选举和表决,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也可根据表决事项性质,采取举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吸纳的情况,学院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教代会反馈。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议和选举结果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7日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或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院应当按要求予以纠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院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院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处理、集中报告的方式,在大会和闭会期间均可征集和办理提案。教代会代表均可提出议案,经提案审查立案,按规定程序办理。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落实等情况应当向大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为学院教代会的专项工作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学院工会应当在学院教代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大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学校工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学院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向学院党委、行政通报推进院务公开、促进民主管理情况。(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制度建设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与学院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院行政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院长及其行政系统要支持和保障学院教代会正常运行,尊重和落实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通报学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教代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和研究解决代表的意见、建议,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完成保障教代会正常运行的各项具体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增强代表的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学院领导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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