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我校自1998年起参加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工作,这是我校对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校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抽检论文的评议意见未返回之前,或抽检结果有异议,原则上不予批准申请人的答辩申请。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评审时间定为自将抽检论文提交到学位办之日起一个月。在收到评审人返回的评审意见后,由学位办将其作隐名处理后及时经由院系反馈给申请人及其导师。
为保证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自将抽检论文提交到学位办之日起一个月届满时,双盲评审意见仍未返回,只要申请人的其他条件已达到毕业的其他标准,院系可批准其进行毕业答辩,待评审意见返回后再审批其学位答辩。
二、“抽检结果异议”是指:在评议意见中任一项评价指标(包括选题、创新性、学术性或可行性、应用性、准确性五项评价指标)未达标(被评为‘D’或‘E’),或评审专家对论文的总评分低于60分。
三、根据评审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若评议表中有两项及以上评价指标未达标或总评分低于60分,申请人须根据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三人(含)以上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请原评审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批准其答辩。
2、若评议表中有一项评价指标未达标,但总评分大于60分,申请人应尊重评审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组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三人(含)以上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可批准其在不复审的情况下答辩。若专家组鉴定意见为需要组织复评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请原评审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批准其答辩。
3、若申请人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三人(含)以上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
若专家组肯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申请人应尊重评审人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请原评审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批准其答辩。
若专家组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可另请一位专家复审。对此类情况的申请人,只要其他条件已达到毕业的其他标准,院系可批准其进行毕业答辩,待复评通过后再审批其学位答辩。
四、经分委员会审批的《硕士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学位论文的复评由学位办负责组织送审,但复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复评仍未通过者,必须在经过至少半年时间修改论文后,送原评阅人进行再复评,再复评通过才可批准其答辩。第二次复评仍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
六、申请人及导师不得打听或查证评审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审人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人进行报复。若有违反此规定者,研究生院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严肃处理。
七、本规定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若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重新入学开始。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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