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619号令---政策最新解读

1 婚假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初次结婚为晚婚。除享受3天法定婚假外,增加7天晚婚假。晚婚假应当与婚假合并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 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28周),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批准后,可来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休产前假手续,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期间发基本工资的80%。

 

3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 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

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即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另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与产假应合并连续使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则根据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寒暑假休假时间作相应顺延。

 

5 哺乳假

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授乳2次,每次30分钟,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产假期满前,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本人可提出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后到计生办办理休哺乳假手续(最多至婴儿12个月)。期间发基本工资的80%。

 

6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公假的规定

(1) 已婚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作公假处理;

第二次人工流产作病假处理;

戴环受孕而人工流产者作公假处理。

(2) 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病理诊断性刮宫(环在宫内)均作为公假处理。

(3) 以上公假必须出具病史交院系人事部备案,具体休息天数以医院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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